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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前贈送的財產 能要回嗎?

2024-09-23  來源:中國徐州網-都市晨報  編輯:楊慶宇
2024-09-23  中國徐州網-都市晨報

案例 01

結婚登記前贈送的財產 能要回嗎?

王某(男)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2019年按當?shù)仫L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于2020年生育子女,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王某與周某于2018年至2021年間,一直保持戀愛關系,其間王某多次向周某轉賬,合計金額達20余萬元。2024年7月,李某知曉王某向周某轉賬的事實,要求周某返還,被周某拒絕。2024年8月,王某與李某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9月,李某以王某贈與周某財產的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返還財產。請問周某是否應當返還?

以案說法

李某與王某補辦結婚登記行為的效力,可以對二人之間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產生溯及力,但婚姻關系效力的溯及力對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當事人不具有溯及力,故王某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向他人贈與財產的行為沒有侵害李某夫妻共同財產權。王某在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與周某保持戀愛關系,其行為具有不道德性,周某在此期間接受王某的贈與,也僅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不宜以法律規(guī)則干預道德層面的糾紛。

案例 02

宣傳與實際不符 業(yè)主能索賠嗎?

劉先生花129萬元購買了一套一樓商品房,當時置業(yè)公司宣傳一樓住宅帶花園,是屬于一樓業(yè)主的“私享花園”。2023年12月,有消費者反映該置業(yè)公司在銷售住宅時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經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調查發(fā)現(xiàn),一樓住宅外綠地為公共綠地,不屬于個人所有,住戶不得對其進行改造使用,置業(yè)公司關于一樓住宅帶花園的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遂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置業(yè)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八较砘▓@”沒有了,劉先生能索賠嗎?

以案說法

劉先生是在受到置業(yè)公司宣傳的引導下選擇購買了一樓房屋,能夠認定上述宣傳行為對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前述宣傳應當構成置業(yè)公司的要約。由于置業(yè)公司前述宣傳行為已經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確認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并對置業(yè)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所涉一樓房屋附贈的“私享花園”實則為業(yè)主共有綠地,無法由一樓業(yè)主合法單獨占有使用,故置業(yè)公司無法向劉先生履行該約定,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案涉房屋價格組成因素、同一單元多樓層之間價格差異、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房屋現(xiàn)行使用情況等,置業(yè)公司應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及相應的利息。

案例 03

網購進口手表 收到卻是國產的,能退嗎?

2024年8月,趙先生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從甲公司的電商店鋪購買了一款價值6941元的智能手表。根據甲公司網頁上對涉案產品的宣傳,該產品系美國生產的。趙先生收到貨物后進行拆封驗收,發(fā)現(xiàn)收到的產品系國內生產。后趙先生與甲公司協(xié)商退款,未果。請問甲公司擔責嗎?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甲公司在某網絡購物平臺出售的智能手表與其宣傳內容存在較大差距,構成虛假宣傳,屬于欺詐行為,趙先生可以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并予以3倍賠償。

律師觀點 僅供參考 本報記者 孟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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